“娱美德和传奇IP合法享有‘传奇’IP著作权,且其签署的手游授权协议有效;‘盛趣游戏是中国大陆地区唯一拥有《传奇》的授权、改编权等权益的企业’的说法与事实不符。根据近期最高院做出的几份终审判决,以上是我们能够得出的简单结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潘娟娟律师说到。随着最高院判决的下发,《传奇》游戏版权纷争本应落下帷幕,但是近期一些不实消息的传播,反而让事情愈加复杂,为了厘清最高院判决内容,明确各方权限,特意采访了长期关注《传奇》游戏版权纷争的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潘娟娟律师。
娱美德享有《传奇》著作权 授权合法有效
关于著作权,潘律师认为,娱美德和传奇IP合法享有“传奇”IP著作权,这一点很好确认,娱美德作为《传奇》游戏的开发者和共有著作权人这一事实无须赘述。“传奇IP成立于2017年5月23日,系由娱美德公司根据韩国商法分立设立的公司,按照《分立计划书》记载,与《传奇》游戏软件有关的一切许可、劳动关系、合同关系、诉讼、知识产权等转移至传奇IP。”(参见(2020)最高法知民终402号判决第16、17页)。这一点无论是在先的韩国法院判决还是(2020)最高法知民终402号判决均已经予以确认。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确认了传奇IP作为《传奇》游戏共有著作权人的身份,那么娱美德和传奇IP当然就合法享有“传奇”IP著作权,拥有制作或授权他人制作手机游戏、网页游戏、H5游戏、PC客户端衍生作品等其他游戏的权利。
潘律师继续解析了最高院的另外两份判决。一直以来,盛趣游戏方频繁发布消息称娱美德和传奇IP授权无效,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结论,娱美德和传奇IP签署的手游授权协议有效,在2017年9月28日之后亚拓士无权再提出侵权主张。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知民终395号判决和(2020)最高法知民终396号判决的相同认定:“涉案合同有效,亚拓士公司请求确认涉案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游光公司作为善意相对方,无需向亚拓士公司承担责任……因娱美德公司违反其与亚拓士公司之间关于行使共有著作权的约定,在2017年9月28日前,亚拓士公司有权主张停止侵权,但本案纠纷在审理期间已实际跨越2017年9月28日,此后涉案合同履行已无障碍,亚拓士公司要求娱美德公司停止履行涉案合同已不必要”(参见(2020)最高法知民终395号判决第16页)。所以依据最高院的判决,娱美德和传奇IP依法授权并继续履行到2017年9月28日之后的手游授权协议是有效的,在2017年9月28日之后传奇IP也可以继续依法对外进行手游、页游等衍生游戏的改编授权,而那些已经与娱美德建立合作关系或者有意愿建立合作关系的从业者也可以放下心来,专注合作和业务发展本身了。
娱美德和传奇IP的授权合法有效,也印证了其拥有《传奇》游戏授权权限的事实。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同样证实了娱美德和传奇IP拥有《传奇》游戏授权权限。
世纪华通公告不实 盛趣并无独占改编权
注意到,近期盛趣游戏及其母公司世纪华通发布的公告中均称:盛趣游戏拥有就《传奇》游戏制作衍生游戏的独占改编权,针对此说法,潘律师也引用最高院的判决进行了说明。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没有认定蓝沙即盛趣游戏拥有就《传奇》游戏制作衍生游戏的独占改编权,因为(2020)最高法知民终402号续展协议纠纷案件系娱美德和传奇IP针对亚拓士和蓝沙签署《续展协议》以及蓝沙继续运营《热血传奇》PC端游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而提出的争议,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知民终402号判决中仅是对蓝沙是否有权在2017年9月28日之后继续运营《热血传奇》PC端游做了认定,“……《传奇2》游戏软件PC端游之外的手游、页游等市场运营问题,因娱美德公司、传奇IP主张《软件许可协议》授权范围仅限于《传奇2》游戏软件PC 端游,故其上述事由与《软件许可协议》的履行无关”(参见(2020)最高法知民终402号判决第52页)。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知民终402号判决中也反驳了盛趣游戏提出的亚拓士拥有独立更新权的主张:“因娱美德公司、亚拓士公司在2004年《和解笔录》中对2001年《软件许可协议》更新权的行使有明确约定(事前经协商)并且双方一直遵照执行,故原审法院对亚拓士公司无条件享有单方更新权事实未作认定,并无不当”(参见(2020)最高法知民终402号判决第53页)。
盛趣仅有运营权 并无《传奇》授权权限
在世纪华通的公告中,记者还发现这样一条消息:蓝沙信息有权依据《软件许可协议》、《续展协议》等相关授权协议的约定继续行使《传奇》著作权相关权利。那么蓝沙,其实也就是盛趣游戏到底享有基于《传奇》游戏的哪些权利呢?
我们都知道,盛趣游戏对《传奇》的权利全部且唯一来源是2001年《传奇》的著作权人与当时的盛大(盛趣游戏前身)签订的《软件许可协议》,而该权利是:在中国大陆独占运营《传奇》PC客户端游戏的权利。也就是说从一开始盛趣游戏就未曾拥有过制作或授权他人制作手机游戏、网页游戏、H5游戏、PC客户端衍生作品等其他游戏的权利。
而且记者注意到,《软件许可协议》中规定该协议的管辖法律是新加坡法律,协议下的所有争端通过国际商会仲裁院规则下在新加坡仲裁解决。2020年6月24日,新加坡国际商会仲裁院做出了裁决,明确确认了《软件许可协议》已于2017年9月28日终止,其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即亚拓士单方强行签订的《续展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同时,裁决书要求盛趣游戏停止使用《传奇》游戏软件,并将相关所有材料,包括“热血传奇”商标返还给娱美德。根据裁决书,盛趣游戏从2017年9月28日开始不再拥有任何《传奇》游戏相关的权利。
裁决下达,盛趣游戏方却并不承认,也未履行。记者查询到,《软件许可协议》第8.02条约定“未经授权方事前书面同意,被授权方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移协议下其权利,也不得转移或转让软件”,即盛趣游戏不拥有对外转授权权限,同时在2003年8月19日各方签订了《修订协议》,其中第1.11条约定:“被授权方不得将与‘传奇’有关的用户识别码、口令字和人物信息,包括人物类型、等级、物品等转移到任何其他游戏中,也不得为了任何其他游戏的利益而利用与‘传奇’有关的用户识别码、口令字和人物信息,包括人物类型、等级、物品等。”该协议进一步证实了盛趣游戏自身也并无基于《传奇》游戏改编制作其他衍生游戏的权利,再次印证盛趣游戏无对外授权权限。此后亚拓士与蓝沙签订的《续展协议》仅是延长续约时限,在盛趣游戏拥有的权限方面并没更改内容,也就是说,即便该《续展协议》有效,盛趣游戏拥有的也还只是在中国大陆独占运营《传奇》PC客户端游戏的权利,并无对外授权权限。
值得一提的是,无论是(2020)最高法知民终395号判决还是(2020)最高法知民终396号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均驳回了亚拓士提出的所有高额赔偿损失请求。因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这仅是共有著作权人内部利益分配问题,而娱美德方已经根据双方2004年签订的《和解笔录》约定按比例向亚拓士支付了授权收益。最高院做出的该项判决进一步证实了盛趣游戏既非《传奇》共有著作权人,也仅有《传奇》在中国大陆的PC客户端运营权,其并没有《传奇》游戏授权权限,而世纪华通的公告无疑为不实消息。
潘律师认为,最高院判决一出,争论可以终止,两个简单的事实也浮出水面:娱美德和传奇IP依法享受《传奇》游戏著作权,授权合法有效;在《传奇》的授权、改编权方面,盛趣游戏并无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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