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12月27日颁下(2020)最高法知识终40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娱美德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的全部诉讼请求;确认亚拓士授权给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有关《热血传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排他性《软件许可协议之续展协议》合法有效。
但是,作为终审败诉方的娱美德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既无颜面对在中国最高法院的失败,又无力推翻相关法院生效禁令裁决,居然荒唐地四处宣扬中国法院裁决“错误”而“不需”遵守。同时还仗着是韩国企业而且负责人均在境外,错以为可以不遵守中国法律,不执行法院判决,甚至公然藐视中国法院的司法权威,像一个法盲一样的公开发布所谓声明,煽动其在中国境内的代理人抗拒执行法院判决与裁定,并号召其代理人继续从事违法授权行为。对于娱美德及其中国代理人的如此恶劣违法行径,金丰集团予以强烈谴责并声明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识终40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亚拓士与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软件许可协议之续展协议》合法有效,因此娱美德有限公司及株式会社传奇IP作为共有著作权人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有关《热血传奇》的行为均为违法。
2001年6月29日,上海盛大游戏第一次引入《热血传奇》所签订的《软件许可协议》就明确了其在中国的独家专营权利。
第2.01条的约定,“授权方特此授予,而被授权方接受使用、推介、经销、营销和改编或修改和转换本软件的中文版本的独家、专营许可证。服务器只安装在中国大陆和香港。”;
第1.01-1.04条的约定,该协议所产生的授权包括:计算机软件(一个计算机程序,其名称是:Legend of Mir Ⅱ);有关的印刷文件、图像档案和胶卷;授权方对该计算机程序或有关的印刷文件所做的后续更新等。
而最高人民法院所判决所涉及的是《软件许可协议》的授权期限续展问题,判决对于被授权方在中国的独家、专营许可问题并无任何变更。因此,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识终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法律后果必然是确认了被授权方在中国具有对《热血传奇》的独家、专营权利,并同时排除了娱美德有限公司或株式会社传奇IP作为共有著作权人的权利。
金丰集团通过蓝沙信息与旭玩科技的转授权获得了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开发、运营《热血传奇》客户端非官方版本以及维权打击的独占性权利,这个权利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这次判决后得到进一步夯实和确认。而娱美德竟然在声明中不仅对衍生游戏的定义混乱,也混淆客户端游戏和手机端游戏,错误的引用江苏省法院的几个有关手机端游戏的判决,企图以此来为歪曲最高人民院判决提供支撑。
二、娱美德竟然在官方声明中称“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诉前临时措施所涉争议无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禁令不具备法律基础,依法应当予以解除。”,真是无知者无畏!
娱美德及株式会社传奇IP在2019年及2020年先后被江西省宜春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赣09行保1号《民事裁定书》和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赣11行保1号《民事裁定书》禁止在中国大陆地区直接或间接授权任何第三方针对《热血传奇》的改编授权。
禁令颁下后,娱美德的复议及撤销申请均被法院依法驳回。虽然这两个案件已经移送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继续审理,但是两个《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禁止对外直接或间接授权的禁令依然是生效的裁定,在其被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前,任何单位与个人均应遵守人民法院的裁定。
娱美德在无力推翻人民法院生效禁令裁决后,居然公开宣称“人民法院所作禁令不具备法律基础”,真是荒唐至极!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人民法院是国家司法审判机关,任何单位与个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均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此奉劝韩国企业娱美德、株式会社传奇IP及其在中国的代理人福建扑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安徽鑫昱网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认真学习《刑法》条款,继续挑战中国法律的底线,藐视中国法院的司法权威必将受到社会主义法制铁拳的无情打击。
金丰集团是在中国大陆地区授权开发、运营《热血传奇》客户端非官方版本产品的唯一合法的授权方。在此提醒广大热爱《热血传奇》游戏的从业者提高法律意识,遵守人民法院的禁令裁定,遵守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识别韩国娱美德、株式会社传奇IP及其代理人在中国开展所谓授权的严重违法性,以免承担“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刑事法律责任。
金丰科技信息(深圳)集团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