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网4月2日报道 4月1日,《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被挂到了证监会网站上。存量发行、主承销商自主配售、行业平均市盈率等关键词,都如期出现在了意见稿中。按证监会网站发布的通知,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4月2日至4月18日。
从“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提法可见,新一轮改革方案是在前两次IPO改革的基础上拟定的,并未出现之前市场预期的“颠覆性”改革。比如,业界盛传的新任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在内部会议上“(IPO)能不能不审”的提问。“或许,那个问题的答案是”不行“吧。”一资深业内人士说道。
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微博)说,这次改革并没有向市场化方向迈进。但一位业内人士称,意见稿作出的诸多规定,虽然行政意味仍浓,但操作性较强。
今年初,“健全完善新股发行制度和退市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和权益保护”,首度被纳入政府工作报告中。
扩大主承销商配售权:
引入个人参与询价
引入个人参与询价,被视作意见稿的亮点之一。
意见稿提出,除了目前有关办法规定的7类询价机构之外,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5-10名投资经验比较丰富的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意见稿还要求证券交易所组织开展中小投资者新股模拟询价活动,促进中小投资者研究、熟悉新股,引导中小投资者理性投资。
此前,2010年10月进行的第二轮IPO改革,将沿用了约8年的6类询价对象范围扩大至了7类。第7类为主承销商自行推荐的机构投资者,包括普通法人、私募机构等。而原有的6类机构投资者范围,包括证券公司、公募基金、保险机构等金融机构。
第一轮IPO改革始于2009年年中,此前半年由于市场极度低迷,新股发行被暂停。
改革伊始,“市场化”方向为主基调。证监会的意愿是,希望扩大询价投资者范围,引入更多不同领域的人对新股价格进行估值,从而使之更为公平和合理,能体现更多群体的意志。
然而,自引入第7类询价对象至今,新股估值不降反升,第7类询价对象在发行时的话语权依然偏弱;且不止一名投行从业人员坦言,有些第7类询价机构实则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托”。
对此,意见稿在第五部分涉及监管的内容提到,要对夸大宣传、虚假宣传、“人情报价”等行为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意见稿还确定将引入独立第三方对拟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风险评析。
此外,意见稿还提出,将网下投资者配售股份的比例由目前的20%左右提高至不低于50%,并建立网下向网上回拨机制。
现有的规定是,当网上申购不足时,可以向网下回拨;网下机构投资者在既定的网下发售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不得向网上回拨,可以中止发行。
取消网下配售股份
三个月锁定期
存量发行的呼声持续已久,终于有望成行。
意见稿显示,为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有效缓解股票供应不足,持股期满3年的股东在IPO时可将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转让不能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但转让存量股份后所得资金不得随意使用,需保存在专用账户内。在锁定期内,如二级市场价格低于发行价,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可以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转让所持老股的,新股上市满一年后,老股东可将账户资金余额的10%转出;满两年后,老股东可将账户资金余额的20%转出;满三年后,可将剩余资金全部转出。
目前,IPO公司原始股东的股份锁定期分别是一年(非控股股东)和三年,而新发股份数基本不超过发行后总股本的25%。
正是由于IPO公司在上市初期,仅有两成左右的股份在二级市场上流通,由此导致发行价虚高、以及新股上市遭到恶炒的市场顽疾。而在锁定期过后,原始股东便以两成股本计算的虚高价格,肆意抛售手中另外八成的股份,成就“一夜暴富”神话。
此外,为增加上市初期的供应量,遏制新股炒作,意见稿还取消现行网下配售股份三个月的锁定期。发行人、承销商与投资者自主约定的锁定期,不受此限。
存量发行,这项在欧美市场普遍适用的发行规则,是否在以中小投资者为主的中国市场落地生根,尚未可知。
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的看法是,如果中国新股涨幅依然巨大,那么引入存量发行就是一个特权,“谁和发行人、保荐机构关系好,它们就把股份配售给谁,这只是增加了暗箱操作和寻租的空间。”
而对于取消网下配售股份三个月锁定期,华生认为,对二级市场的投资者不公平,对于网上和网下不同的中签率,没有缓冲时间,会对中小投资者带来冲击,“应该缩短锁定期到10天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