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华财讯]沸沸扬扬的梁林旧居被私拆一事,官方终于给出了处理结果。北京相关部门宣布,依据文物法规定,拟对涉事方----华润集团富恒房地产开发
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并责令其恢复所拆除旧居建筑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由此来看,对开放商予以50万的罚款属惩罚上限,可见当地监管部门的态度和决心。但面对已经成为一片砖瓦废墟的梁林旧居,50万的罚款能否阻止中国历史文物遗迹面临被拆除的险境呢?笔者对此并不乐观。
从梁林旧居的案例来看,早在2009年,国家文物局就下发行政复议决定书,要求将该院落列入不可移动文物。北京市规划委、北京市文物局及时主动协调开发单位调整规划方案,要求原址保护梁林旧居,开发单位表示同意。可最终梁林旧居还是在一夜间被开发商的铲车夷为平地。而他们给出的理由:考虑到故居房屋腾退后,因陈旧、几经翻建、无人居住等原因,易出现险情,因此进行了“维修性拆除”。
好一个“维修性拆除”,笔者不得不佩服中国语言文化的魅力,甚至当前流行的“休假性治疗”都有山寨上述词语的嫌疑。可无论语言如何唬人,“拆除”是为了“维修”,破坏文物变成保护文物。这么赤裸裸的伪动机,暴露了涉事方的明知故犯和有恃无恐。
开放商的明知故犯还体现在对文物法的“研究”上。最高50万元的罚款上限,对处于
黄金地段的梁林旧居的开发价值来讲,简直可以忽略不计。这也正是财大气粗的开发商敢于开动铲车的重要因素之一。
也许,梁林旧居是“幸运”的,毕竟将会得到复建,但“梁林旧居们”都会有这样的命运吗?从当前城市中日渐消失的胡同、古迹来看,绝不容乐观。文物法对于破坏古迹搞开发的惩罚力度显然不够,对于巨大的土地开发利益,惩罚金额可谓是零成本,当然会引得利益团体不惜“铤而走险”。
因此,名人故居遭拆被毁的命运,应引起我们足够警惕的是对文化遗产保护的短视以及体制机制的短板。文物保护不能仅限于给文物一个名义上的护身符,而是要采取切实的保护措施确保不被私拆、误拆。而不能像梁林旧居这样,虽然早被监管部门列为保护对象,实际上却一直处于“无人照看”的状态,导致开发商有机会犯错。与此同时,要加大对损坏文物行为的惩罚力度,大幅提高犯错成本,让利益方不敢、不值得去犯错。
梁林旧居本是记录才子佳人以及中国建筑美学的一段历史,它的倒掉与复建,可能会失去上述历史赋予它的价值,反而成为一段引以为鉴的历史,让子孙后代永远记住这次伤痛。当然,如果能痛定思痛,使这次伤痛成为最后一次,梁林故居之殇则有了积极的意义。